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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1、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

(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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