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主要注意的是,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可加计扣除。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合理方法(如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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